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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我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包含二氧化碳排放评价的相关内容。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如国家对节能审查规定进行调整,本市将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